法制周報記者 曹國強 通訊員 李劍鋒
企業及責任人均受嚴處
5月27日,省生態環境廳公布兩起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典型案例,相關企業涉非法生產、傾倒含重金屬廢水污染環境、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,企業及其責任人均受到嚴厲處罰。
常寧非法傾倒廢水污染環境案
【案情簡介】
2020年11月18日,常寧破獲1起非法生產、傾倒含重金屬廢水污染環境案,犯罪嫌疑人王某生等4人落網,涉事企業及負責人被罰款197.4萬元。
【調查處理】
2020年11月10日,湘江干流衡陽段出現鉈濃度異常后,省生態環境廳高度重視,迅速處置,廳環境監察局一手抓應急處置,一手抓溯源排查,及時將排查線索移交衡陽市。衡陽市公安、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組成專案組,開展排查、偵查。經查,王某生與某化工企業負責人劉某達成口頭協議,以租賃其生產車間方式對危險廢物進行提煉加工。租賃期間,非法加工“鐵煙灰”2700余噸,同時通過槽罐車將生產過程產生的高濃度含重金屬廢水偷排、傾倒。
排查線索移交后,專案組迅速查處,對13人進行刑事拘留。2020年12月23日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338條,依法對王某生等4人實施逮捕,并于2021年3月22日提請公訴。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進行嚴厲處罰: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第83條,對企業涉嫌雨水井超標排放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32.4萬元;依據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23條第一款,對企業未驗先投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50萬元,對負責人劉某處罰款5萬元;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第114條第一款,對企業危險廢物無證經營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00萬元,對負責人劉某處罰款10萬元。2021年3月31日,已對企業及負責人分別下達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共處罰款197.4萬元。
洪江某企業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案
【案情簡介】
今年1月19日,洪江市塘灣鎮畔上村平溪河水質監測斷面出現銻濃度異常事件。省生態環境廳第一時間響應,廳環境監察局會同懷化市生態環境局迅速開展溯源執法檢查,發現洪江市某礦產開發公司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。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處以罰款60萬元,公安機關對企業3名責任人員處以行政拘留。
【調查處理】
發現斷面水質異常后,省、市生態環境部門迅速組織排源,排查發現,平溪河支流上游洪江市某礦產開發公司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,導致廢水超標排放。經進一步調查發現,企業已于2020年10月停產,但因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、生態環境保護認識不到位、污染治理設施管理不到位以及管理制度不合理等原因,導致停產期間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,并嚴重威脅下游飲用水安全。
懷化市生態環境局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,對企業作出處罰款60萬元的決定,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。洪江市公安局依法對該公司副經理等3人處于行政拘留10日。生態環境部門正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評估,將進一步追究企業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。
責編:李林俊
來源:法制周報